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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物价局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支持社会力量办学的若干意见
编辑日期:2016/11/16  来源:  作者:实验中学    阅读次数: 次  [ 关 闭 ]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物价局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支持社会力量办学的若干意见

财教[2016]1580

各市、县(区)财政局、教育局、物价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的要求,进一步深化教育综合改革,加快实施科教兴皖战略,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办学,尽快形成以政府办学为主体、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共同发展的格局,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教育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支持社会力量办学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提高思想认识。民办教育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增长点和促进教育改革的重要力量。多年来,我省坚持“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方针,民办教育呈现良好发展势头,对创新教育需求起到了积极作用,为推动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了贡献。但也要看到,我省民办教育发展的体制机制仍需完善,政策环境有待优化,民办教育依法管理需要加强。各地要充分认识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重要性,在观念、体制、政策、方法上不断创新,持续优化支持民办教育发展环境,落实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同等法律地位,维护民办学校举办者、校长、教职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要大力支持民办教育发展,凡是有利于激发办学活力,有利于满足社会多样化选择的教育需求,有利于推动教育改革发展的各种办学模式,按照“非禁即准”的原则,均可以大胆尝试,积极探索。

二、突出支持发展重点。社会力量办学是指企业、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公民个人等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依法面向社会举办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的各级各类办学形式。各地要着力健全政府补贴、政府购买服务、助学贷款、基金奖励、捐资助学等制度,大力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当前,根据城乡统筹发展要求和群众需求,要明确发展重点,积极发展以社区为依托,公办与民办相结合的幼儿教育,鼓励引导社会力量举办学前教育和职业教育。

三、大力支持学前教育。民办幼儿园在建设规划、资质认定等方面,按国家规定,与公办幼儿园享有同等权利。通过保证合理用地、严格落实国家减免税费政策等方式,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举办民办幼儿园。采取公建民营、减免租金、以奖代补、派驻公办教师等多种方式,引导和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低收费服务,激励幼儿园举办方采取措施规范办园,提高教育质量。将普惠性民办园教师继续教育工作纳入教师培训整体计划,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园长、骨干教师等从业人员培训,要优先安排普惠性民办幼儿园。采取公办示范园与普惠性民办园结对共建,公办园选派教师到普惠性民办园支教等方式,帮助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提高保教水平和质量。

四、同享义务教育政策。各地财政、教育部门要本着“强化政府义务、减轻群众负担”的原则,完善民办学校接受义务教育学生相关手续,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在接受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就读的学生,同等享受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政策。民办学校学生免除学杂费标准按照当地同类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执行,各地要按照现行政策保障落实。民办学校在获取财政、教育部门核拨的生均公用经费补助的同时,等额减收在校生学杂费。

五、创新支持职业教育。积极支持各类办学主体通过独资、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举办民办职业教育,促进民办职业教育发展。鼓励发展股份制、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允许以资本、知识、技术、设备、管理等要素参与办学,并享有相应权利。开展社会力量参与公办职业院校改革建立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试点,探索公办和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院校相互委托管理机制。企业因接受学生实习实训、教师实践所实际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按现行税收法律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举办职业院校的企业,其办学符合职业教育发展规划要求的,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给予支持。

六、同等落实资助政策。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下同)、普通高中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办学,其招收的符合条件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金。对在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符合国家标准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一、二、三年级符合免学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免除学费标准给予补助。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经批准的学费标准高于补助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民办高校(含独立学院)招收符合条件的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奖助学金。

七、规范收费审批程序。民办学校可以根据生均培养成本提出学费和住宿费收费标准。民办小学、初中、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及幼儿园的收费标准,由学校提出,按隶属关系由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同级物价部门根据学校的教育、教学成本和接受资助等实际情况审批,报省有关部门备案。民办高校的收费标准,由学校提出,经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并提出意见,省物价部门根据学校的教育、教学成本和接受资助等实际情况审批。放开民办学校非学历教育收费和营利性民办学校学历教育收费,依法逐步放开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学历教育收费。民办学校用水、用电、用气等公共服务价格与公办学校执行相同标准。

八、保障师生待遇权益。民办学校及其教师、学生在教育教学业务管理、升学就业、表彰奖励、社会活动、乘车优惠、教师资格认定、职称评定等方面,享有与同类型公办学校及其教师、学生同等的待遇和权益。民办学校可以面向社会自主招聘教职工。鼓励公办学校教师到民办学校任教,人事档案由当地人社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中心托管,工龄可连续计算。民办学校引进教师,可直接向委托人事代理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办理有关手续。

九、加强指导优化服务。各地要加强对社会力量办学的指导,将其纳入当地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加强宏观调控,结合布局结构调整,统筹兼顾,优化配置。鼓励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发展非义务教育事业,采取财政奖励、运营补贴、投资补贴、融资费用补贴等方式,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允许民办学校依法通过社会赞助、捐资、投资、合作、贷款等方式多渠道筹措办学经费。

十、完善绩效评价机制。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科学完善的社会力量办学财政资金绩效评估方案,建立适合社会力量办学的人才培养水平、社会服务能力、文化传承创新、管理规范程度、教育投入产出等评价标准和评价体系。引入或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从实施内容绩效、功能效益绩效、项目管理绩效,资金管理绩效和公共效益绩效等方面进行科学评估。构建民办学校质量监控体系,健全办学评估制度、完善退出机制,促进政府购买服务的资金向优质服务资源有效流动。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物价局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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