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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办学的若干意见
皖政办〔2002〕14号
编辑日期:2013/7/3  来源:  作者:实验中学    阅读次数: 次  [ 关 闭 ]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深化教育体制改革,加快实施科教兴皖战略,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办学,尽快形成以政府办学为主体、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共同发展的格局,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教育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省人民政府结合我省实际,就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办学提出以下若干意见,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大力发展民办教育,是加快我省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重要途径,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提高对民办教育地位和作用的认识,认真贯彻"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 导,加强管理"的方针,大力支持社会力量办学。要转变观念,只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有利于增加教育投入,有利于扩大教育规模,有利于满足社会教育需求多样化和选择性的各种办学形式,都可以大胆试验,积极探索。

  二、社会力量办学是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公民个人等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依法面向社会举办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的各级各类办学形式。当前,要明确发展重点,积极引导社会力量以各种形式举办非义务教育阶段的教育,重点发展高中阶段和高中阶段以上 的教育,着力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举办中、高等职业教育和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在保证适龄儿童、少年均能就近进入公办小学和初中的前提下,可以设立 民办小学和初中。积极发展以社区为依托,公办与民办相结合的幼儿教育。

      鼓励多种形式办学。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可以依法独立办学,可以采取股份制及股份合作制形式办学,可以与政府部门或公办学校联合办学,可以按(中外合作办学暂行规定》,与境外企业界人士或教育机构合作办学。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和科研院所 投资办学。根据需要和可能,可以选择少数公办学校进行"公办民助""国有民办"改制试验,但不允许一校两制。

  三、各级政府要加强对社会力量办学的领导,将其纳入当地 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加强宏观调控,结合布局结构调整,统筹兼顾,优化配置,防止盲目建设和资源浪费。民办学校校舍建设用地,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纳入当地城乡建设规划,按照公益事业用地办理,并减免相关规费。各级政府可根据情况,给予民办学校一定的补贴。

      允许民办学校通过社会赞助、捐资、投资、合作、贷款等方式多渠道筹措办学经费。其中社会赞助、捐资款应上交财政专户,专项用于校舍建设和教学设施的添置,由此形成的校产作为公共教育资产,由该学校使用。 民办学校及其教师、学生在教育教学业务管理、升学就业。 表彰奖励、社会活动、税收和乘车优惠、教师资格认定、职称评定等方面,享有与同类型公办学校及其教师、学生同等的待遇和权益。

      民办学校可以面向社会自主招聘教职工。允许公办学校教师到民办学校任教,人事档案由当地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中心托管,工龄可连续计算。民办学校引进教师,可直接向委托人事代理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办理有关手续。

      民办学校可参照公办学校教师职务评聘办法,对聘任的教师评定专业技术职务,自主设岗,自主聘任。民办学校必须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教职工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

     凡利用非国有资产投资兴办学校的人员,允许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登记当地常住户口。大中专毕业生(包括外地生源的应届毕业生)到民办学校任教,在城市拥有住房的,可在居住地登记常住户口;没有住房的,可在学校所在地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中心登记为常住集体户口。

  四、社会力量举办学校可以根据生均培养成本提出学费和住宿费收费标准。民办小学、初中、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及幼儿园的收费标准,由学校提出,按隶属关系由市、县教育行政部 门审核,同级计划(物价)、财政部门根据学校的教育、教学成本和接受资助等实际情况审批,报省有关部门备案;民办高校和 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的收费标准,由学校提出,由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并提出意见,省计划(物价)、财政部门根据学校的教育。教学成本和接受资助等实际情况审批。社会力量举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收费项目和标准,按省计划(物价)、财政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以上收费均使用省级财政部 门统一时怕收费票据,收取的费用全额缴入财政专户管理。

  五、设置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设置条件包括:必要的注册资金,占地面积、建筑面积、仪器设备、建成规模,专兼职教职工人数、具备任职资格的校长,以及学校章程等。民办高等学校由省政府制定设置标准并审批。其他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报省政府和教育部备案,实行分级审批。具体办法由省教育行政部门另行制定。社会力量举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置标 准及审批,按国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各级政府、教育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依法照章规范对民办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管理和监督,真正落实管理责任。

       各级财政、计划(物价)、审计、教育、劳动保障等行政部 门要依法加强对民办学校和培训机构收费、资产、财务的管理和监督,建立财务会计年度报告和定期审计制度。

      执行办学许可证制度,未经审批并领取办学许可证,不得办学。

      各级教育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社会力量办学招生的管理。未经审批机关审查的招生广告(简章),各新闻媒体不得发布。发现虚假招生广告(简章),教育、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配合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时查处。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对民办学校的评估制度,完善评价体系,督促学校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对管理好、质量高的民办学校可评定为示范学校。对评估不合格的学校,要限制招生或停止招生,直至建议审批机关取消其办学资格。

      民办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法人登记,取得法人资格。逐步建立、完善校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审批机关核准的章程,明确举办者、校长和教职工的权利与责任,健全学校教学、财务、后勤保障等各项管理制度, 建立党团及工会组织,健全和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监督下的民主管理制度,依照有关法律规章积极探索建立现代民办教育管理模式和内部运行机制。

  六、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 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深化改革,依法自主办学,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加强学校德育工作,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各级政府对发展民办教育和职业技术培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奖励。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00二年三月十九日

抄送:教育部,省委办公厅、宣传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 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检察院,省军区。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2 3 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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