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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教育厅关于依法规范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办学行为的意见(摘录)
----皖教基〔2013〕10号
编辑日期:2013/7/19  来源:  作者:实验中学    阅读次数: 次  [ 关 闭 ]

各市、县(区)教育局:

为促进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的健康发展,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省政府转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意见》,结合当前全省基础教育改革发展实际,现就依法规范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办学行为提出以下意见:

二、规范招生行为

民办学校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同等的招生权,可以自主确定招生的范围、标准和方式。教育行政部门要将民办学校的招生纳入当地中小学招生统一管理,在媒体上公布当年具有招生资格的民办学校名单,依照设立审批时确定的办学规模和实际办学条件安排招生计划。加强对招生广告和简章的审核,民办学校发布的招生广告和简章必须与审核备案的内容相一致,并使用规范明确的机构名称、办学类别、办学地点、收费标准等事项,广告中不使用不合实际的词语,不在校区外摆摊招生,抢拉生源,发布户外广告要办理审批手续,禁止利用新闻媒体、宣传车、悬挂横幅等各种形式宣传炒作中、高考升学率,不欺骗和误导学生及家长,不做不负责任的许诺。民办学校举办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不提前招生、无计划招生,幼儿园、小学、初中不举行任何形式的选拔性考试。民办学校经所在地教育主管部门和生源地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可以自主跨省辖市招生,生源所在地应为外地的民办学校在本地招生提供平等待遇,不得实行地区封锁,不滥收费用。

(摘自皖教基【2013】10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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