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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实验中学学生奖惩条例
编辑日期:2012/9/8  来源:  作者:实验中学    阅读次数: 次  [ 关 闭 ]
 
第一章 总则
为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坚持科学发展观,以学生为本,全面激发学生的天赋和潜能,培养和造就具备现代社会生活能力的一代新人。对学生终生负责,培养学生学会做人、学会求知、学会健体、学会生活,知行合一,快乐阳光,成为江淮名校有理想、有道德、有纪律、有文化的合格学生,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本条例依据《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小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六安实验中学学生守则》制定。六安实验中学学生具有与公办学校学生同等的法律地位,学校依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学籍管理制度,对学生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第二条 实行奖惩的指导思想是以学生为根本,以爱为前提,以德为核心,以导为手段,激励先进,严肃校纪,培养学生健全的人格,树立实验中学文明校风。
第三条 实行奖惩的原则是公开、公正。
第四条 本条例适用于六安实验中学在籍学生及在本校学习的借读生。
第二章 奖励
第五条 对学生奖励分为荣誉奖和物质奖两类,奖励分为国家、省、市、校四个级别。
第六条 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可评为三好学生。三好学生必须在思想政治和道德品质上表现突出,学习成绩优秀(班级前5名),学科成绩不得低于80分(百分制),体育成绩优良以上。受处分未撤消的学生不得评为三好学生。
第七条 表现突出、工作成绩显著的学生干部可评为优秀学生干部及班团支部书记、班长。优秀学生干部应基本具备三好学生条件,学习成绩在班级居前10名,不得有不及格科目。优秀学生干部必须工作积极,在学生中有较高威信,所承担的工作处于先进行列。先进班级的评选主要条件,以班级考评细则总成绩(前三名)为依据。
第八条 见义勇为、舍己救人、拾金不昧及维护国家和集体财产等方面特别突出的学生,学校授予相应的荣誉称号,并适当给以物质奖励。评选优秀学生干部和三好学生时,上述学生可适当放宽其他条件。
第九条 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中的特别优秀分子,可评为“三好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干部标兵”,最优秀者可授予“实验之星”称号。
第十条 参加国家、省、市区组织的学科竞赛获一等奖,分别奖给5000元、3000元、300元、100元;获二等奖,分别奖给3000元、1000元、100元。50元;获三等奖,分别奖给1000元、300元、50元、20元。一次竞赛获奖不重复计算,按最高奖项执行。
第十一条 学校奖励高、中考成绩优秀者,优秀初中毕业生中考成绩各科在80分以上(百分制)升入本校高中时,享受保送和减免学杂费的待遇。本校高中招生中,优先录取本校受到各种奖励的初中毕业生。
第十二条 学校设立成绩优异奖,对年级名列前茅的学生,给予奖励。
第十三条 学校设进步奖,对学习有明显进步的学生给以适当奖励。
第十四条 参加各类体育和艺术竞赛活动,参照第十条执行。
第十五条 学生在各种报刊发表文章,学校发给一定数额的稿酬,以示奖励。
第十六条 学生接受荣誉称号后,受到记过以上纪律处分,或发现获得荣誉有虚假,立即撤销荣誉称号。
第十七条 学生受到奖励,向全校公示,材料要及时存档,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同时向学生家长通报。
第十八条 学校设立“实验奖学金”。“实验奖学金”由六安实验中学董事会设立、校长颁奖、受奖学生由学校组织评选。受奖的小学、初中毕业生在升入本校初中、高中时,将予优先录取(见实验中学奖学金实施条例)。
第三章 处罚
第十九条 处罚的各类为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
第二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以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以记过处分:
1、考试作弊;
2、旷课一天;
3、无故不参加某一学科的考试;
4、无故不交或抄袭作业三次;
5、毁坏学校花木、公共财物情节轻微;
6、拒绝做值日生工作;
7、对教师和管理员的教育有顶撞等不礼貌行为;
8、三次以上无故不上操或不参加集会;
9、上课、自习、集合等场合有意扰乱秩序;
10、在墙壁、门窗、桌、凳上乱刻、乱划;
11、随地吐痰,或随地大小便,或乱丢乱倒垃圾等影响公共卫生行为;
12、染留怪发,或在教室等公共场所穿背心、便裤头、拖鞋或戴首饰,或带通讯和娱乐工具等进入校园或教室;
13、私自涂改考试成绩及评语;
14、给师生起绰号,侮辱人格;
15、翻越校门、围墙;
16、有轻微偷窃行为(公、私财物5元以下);
17、私接电灯、电器等,或在寝室私自点灯;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以记过处分,情况严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连续旷课两天,周旷课累计三天以上,学期旷课累计一周;
2、随从结伙打架或主动打人尚未引起严重后果;
3、撕毁布告、通知、专栏等;
4、长期不交或抄袭作业,或无故不参加考试两科以上;
5、偷窃公、私财物价值5元以上,20元以下;
6、有意破坏公共设施,公、私财物价值5元以下;
7、谈恋爱,或调戏女同学;
8、参与结伙、拜把子;
9、吸烟、喝酒、赌博,或偷看不健康书刊;
10、不经批准外宿或擅自将校外人员留宿;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以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以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1、连续旷课三天以上,月旷课累计一周以上,学期旷课累计两周以上;
2、考试前偷窃试题;
3、随从结伙打架已造成影响的,或勾结校外人员打架、偷窃尚未得逞者;
4、辱骂教师或管理人员;
5、破坏公共设施或盗窃公私财物价值20元以上,50元以下;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以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1、连续旷课一周,学期旷课累计一月以上;
2、破坏公共设施,或盗窃公私财物价值50元以上,或虽未达到上述价值,但别门撬锁手段恶劣、影响很坏;
3、殴打他人造成影响;
4、结伙打架的为首分子;
5、结伙拜把子的主谋者;
6、殴打教师或管理人员;
7、敲诈或抢劫;
8、勾引校外人员来校盗窃、打架;
9、谈恋爱或侮辱女同学已造成影响;
10、受到治安处罚;
11、携带或收藏公安部门明令禁止的管制刀具或其他凶器;
12、考试前偷窃试题已造成影响;
第二十四条 同时犯有两项以上错误,或受到纪律处分后又犯该项错误,处分时提升一等或累计计算。
第二十五条 有包庇行为或知情不报者,可参照该项降低一等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以同等处分。
第二十六条 受到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学生,每月应向班主任、每学期向级部报告本人进步情况,一年后(特殊情况半年后)学校根据其表现,决定对其撤销处分或升等处分。
第二十七条 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应写出书面保证,由家长和班主任、级部签订帮教协议书,一年内再犯同类错误,作勒令退学处理。
第二十八条 受处分学生要求撤销处分应先由本人写出申请,班主任提出意见后,报级部,由级部在学期结束前汇总报校长办公室,向校长提出撤销处分的请求。
第二十九条 学生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由学校通知学生家长。未予撤销的记过以上处分记入学生档案。
第三十条 学生毁坏或丢失公物,除按规定给以处分外,还要按《六安实验中学财物赔偿办法》予以赔偿。见《财物赔偿办法》
第三十一条 偷盗公私财物,除按规定给以处分外,还应退还所偷盗的财物;物品丢失或损坏的,应折价退还。
第四章 权限
第三十二条 对学生的奖励根据情况由校办室、年级部、教导处或团委按照各自工作范围在征求班级意见后提出,报学校批准后公布。校长室和董事会可以直接对学生实行奖励。
第三十三条 级部可以对学生作出记过、警告处分的决定,报校办室备案。留校察看处分,由团委会同级部研究决定,报校长室备案。开除学籍和勒令退学处分,由级部或团委提出,校长决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如遇有与国家法律、政策相抵触,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在校长室。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二0一二年九月十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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