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精神,促进我省民间投资进一步加快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相关摘录:
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发展教育和社会培训事业。支持民间资本以独资、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兴办高等教育、高中教育、幼儿园、职业教育等各类非义务教育和社会培训机构,特别是到贫困地区和教育资源短缺地区办学,进一步增加与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区域教育协调发展。高度重视职业教育,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采取出租或转让闲置国有资产等措施对民办职业院校予以扶持。落实对民办学校的人才鼓励政策和公共财政资助政策。鼓励公办学校教师到民办学校任教,人事档案由当地人才交流中心托管,工龄可连续计算。受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应按协议获得教育经费补助,民办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的资助政策和资助标准与公办学校一视同仁。民办学校资产不改变用途的,过户免收资产过户税费,减免过户时的服务性收费。加快制定和完善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金融、产权和社保等政策。探索民办学校用非教学资产作抵押和学费收费权作质押向银行申请贷款,用于扩大和改善办学条件。